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公诉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54********,汉族,文盲,居民,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街**段**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谢某某,绰号“李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64********,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街**段**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周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李某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64********,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街**段**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谢某某、周某某、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疑难、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告人石某某与周某某共谋,在石某某位于泸县奇峰镇宝藏街四段31号门市内开设赌场,所得收益二人平分。赌场开设期间,周某某负责参与“斗牛牛”、打“匕首”热闹场子吸引群众参赌,石某某负责提供茶水、赌具和午饭,二人按照十比一的比例每盘抽取几十至上百元不等的“盅盅”钱,至2019年3月上旬,二人抽头渔利数千元。2019年3月中上旬,被告人谢某某见石某某、周某某二人开设赌场有利可图,经石某某同意后入伙,所得收益三人平分。赌场开设期间,谢某某负责参与打“匕首”热闹场子吸引群众参赌、提“盅盅”钱和记账,谢某某的老公李某乙在谢某某不在期间帮助提“盅盅”钱和分成,四人按照前述提成方式,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两万余元供石某某三人均分。
2019年4月17日,泸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石某某的茶馆内将石某某、谢某某、周某某抓获,现场查扣赌具及涉案资金合计人民币4060元,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李某乙于2019年5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石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周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谢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谢某某、周某某、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谢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周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八千至一万元范围内裁量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雯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6863****,地址:泸县**镇**街**段**号;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8443****,地址:泸县**镇**街**段**号;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303****,地址:泸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302****,地址:泸县**镇**街**段**号;
2、侦查卷宗4册,光盘11袋,散页12页,账本1个;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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