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蒋某甲、蒋某乙聚众斗殴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3956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 ***旅游公司龙华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道**,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7********,瑶族,中专文化,深圳市*****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乡**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石某某、蒋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蒋某乙邀约被告人蒋某甲、石某某以及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到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中路***号**工业园***楼的办公室喝酒吃饭。席间,石某某与蒋某甲因喝酒琐事发生纠纷,虽被朋友劝下,但自感吃亏的石某某心内不服,于是联系阳某某(现在逃)、何某甲(另案处理)、杨某乙(死者)等人过来帮忙打架。次日凌晨1时许,杨某乙等人赶到现场,并在石某某的带领下进入工厂挑衅,被蒋某丙赶出工厂,随后蒋某乙持扳手、蒋某甲持木棍,杨某甲从蒋某乙办公桌抽屉内拿了一把匕首藏在身后,三人走出工厂与石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双方随即发生混战,死者杨某乙持木棍追打蒋某乙,被蒋某乙掀翻在地,蒋某甲上前夺下杨某乙手中的木棍,蒋某乙用扳手击打杨某乙的头部,杨某甲则用匕首连捅杨某乙后背数刀,后杨某乙倒地身亡。

2019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在**工业园门口将被告人杨某甲、蒋某乙、蒋某甲抓获归案,并在案发现场缴获作案工具匕首、扳手各一把;4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石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

经鉴定,死者杨某乙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背部致双肺破裂、肺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蒋某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工具匕首一把、扳手一把的照片,案发时被告人蒋某乙、蒋某甲、石某某所穿衣物的照片,案发时的监控视频截图,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死者杨某乙的户籍信息,死者杨某乙的心电图确诊报告、**医院出车单,被告人蒋某乙的深圳**医院疾病诊断证明、门诊初诊病历、CT影像诊断报告书,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何某甲、李某某、王某某、何某乙、蒋某丁、蒋某丙、何某丙、何某丁、杨某丁、欧某某、杨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乙、蒋某甲、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被告人蒋某乙的伤情鉴定,死者杨某乙的血样STR分型鉴定,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石某某衣物的斑痕及作案工具擦拭物的STR分型与死者杨某乙血样STR分型比对结果的鉴定,死者杨某乙的死因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乙、蒋某甲持械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乙、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琳喆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石某某、蒋某乙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3份。

5.作案工具暂扣于公安机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