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胡某某等五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灌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灌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灌阳县**镇**村**屯**号**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日被灌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灌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灌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7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灌阳县**镇**村**屯**号**室,现住址广西灌阳县**镇**村**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灌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张某甲、胡某甲、胡某乙、范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沈阳老妈乐***公司于2013年成立,其在全国各地以商城消费高额返利方式吸纳会员而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经营活动。2017年5月,被告人石某某担任广西区“老妈乐”**,同年6月,其又兼任灌阳县“老妈乐”一、二店**,承担广西区和灌阳县“老妈乐”店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职责。2017年5月,位于灌阳县灌阳镇***1栋*号的“老妈乐”一店成立,被告人胡某乙任该店店长至2017年7月离开该店。2017年6月,位于灌阳县灌阳镇灌****巷*号的“老妈乐”二店成立,被告人胡某甲、范某某分别任该店代理店长、**,随后范某某又到一店接任胡某乙任代理店长。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乙任灌阳县“老妈乐”一店、二店店长。

灌阳县两家“老妈乐”门店自成立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公开宣传、授课、发放小礼品等方式,用沈阳老妈乐***公司之名与不特定公众签订会员章程,承诺保本高额返利实施诱惑,非法吸收被害人唐某某等30余人的存款140余万元,通过转账方式汇给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员白某某(另案处理),造成上述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00万余元。

案发后,张某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石某某、胡某甲、范某某、胡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老妈乐商城会员章程、照片打印件、笔记本、银行交易明细单、营业执照、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胡某丙、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某、张某甲、胡某甲、胡某乙、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张某甲、胡某甲、胡某乙、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张某甲、胡某甲、胡某乙、范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胡某甲、胡某乙、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犯罪后自首,被告人石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范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均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甲、胡某甲、胡某乙、范某某均在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灌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蒋智勇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胡某甲、胡某乙、范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九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书证笔记本十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