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公诉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杭州******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杭州*****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县,住湖北省黄冈市**县**乡**村*组,无前科。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7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杭州******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杭州******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县,住浙江省杭州市**县**镇**村*村**号,无前科。2019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石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杭州******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杭州******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县,住湖北省黄冈市**县**乡**村*组,无前科。2019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黄某、石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蒋某(已起诉)在浙江省杭州市成立杭州******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杭州******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1.2016年9月,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蒋某、黄某、石某等人在浙江省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组织100余名考生利用作弊设备参与考试,向通过考试的考生每人收费5万元。
2.2016年10月,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蒋某、黄某、石某等人在浙江省造价工程师考试中,组织了60余名考生利用作弊设备参与考试,向通过考试的考生每人收费5万元。
3.2017年5月,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蒋某、黄某、石某等人在浙江省二级建造师考试中,组织460余名考生利用作弊设备参与考试,向通过考试的考生每人收费2万元。 4.2017年5月,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蒋某、黄某、石某等人在浙江省全国监理工程师考试中,组织20余名考生利用作弊设备参与考试,向通过考试的考生每人收费5万元。
5.2017年9月,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蒋某、黄某、石某等人在浙江省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组织80余名考生利用作弊设备参与考试,向通过考试的考生每人收费5万元。
6.2017年10月,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蒋某、黄某、石某等人在浙江省造价工程师考试中,组织100余名考生利用作弊设备参与考试,向通过考试的考生每人收费5万元。 7.2018年5月,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蒋某、黄某、石某等人在浙江省全国监理工程师考试中,组织30余名考生利用作弊设备参与考试,向通过考试的考生每人收费5万元。 8.2018年6月,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蒋某、黄某、石某等人在浙江省二级建造师考试中,组织570余名考生利用作弊设备参与考试,向通过考试的考生每人收费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黄某、石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衍虎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黄某、石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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