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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欧某某盗窃案)_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仁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石某某,绰号“某宝”,男性,2015年5月27日骨龄鉴定大于18.4岁民族不详,文盲,无业,自称贵州省贵阳市人,无户籍无固定住所。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5月20日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8月6日刑满释放。本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曾用名:欧某冬,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街道**号,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路**栋**号。本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欧某某2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伙同欧某某从韶关乘坐滴滴顺风车到仁化县欲盗窃摩托车。石某某与欧某某到达仁化县城后闲逛至次日凌晨1时许,在仁化县**路**号楼下楼道内盗得被害人唐某某黑色女装摩托车一辆。之后,石某某与欧某某骑着盗得的摩托车窜至仁化县**街道**村**号张某某家车库内盗得被害人张某某粤F8U1**新大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一辆。经仁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新大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为10834.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发票、车辆登记证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唐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石某某、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主要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某、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立红

                                               检察官助理 李雨静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欧某某现被羁押在仁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监控视频光盘2张随案移送仁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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