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李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31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9********,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县**镇**村委会**村**组。因盗窃于2018年7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处罚五日;因盗窃于2018年8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处罚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4********,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镇**村**村**。因盗窃于2015年7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处罚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8年6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处罚十五日;因盗窃于2018年7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处罚十日;因盗窃于2018年8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处罚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石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有限公司宿舍**房,将被害人李某丙放在插座上充电的一部OPPO A59S 手机盗走。其后,被告人石某某、李某甲将该手机卖给徐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00元。因该盗窃行为,石某某、李某甲于2018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十日。

2018年8月8日21时46分许,被告人李某甲、石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大道**餐厅后门,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其后,被告人石某某、李某甲将该电动车销赃得赃款人民币300元。因该盗窃行为,石某某、李某甲于2018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石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路**号**电子厂旁边的工地应聘工作,后被安排入住工地宿舍。次日早上,被告人李某甲、石某某在宿舍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小米手机(无法估价)。

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1日20时50分许在宝安区**街道**村**商务宾馆将被告人李某甲、石某某抓获归案,并在石某某身上缴获被害人王某某的两张手机卡,后在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兴业西路12号金美威工业园宿舍楼“手机1小时快修”店的李某乙处缴获涉案的一部红米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某、李某甲归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石某某、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月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