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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徐某甲等六人包庇、非法采矿等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汉族,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31983********,高中文化程度,住大荔县********号。2019年5月30日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8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31985********,小学文化程度,住大荔县**镇**村**组。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采矿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6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镇**村**片**组**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汉族,1986年****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31986********,住大荔县******组。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2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1982年****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31982********。住大荔县******组。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2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1983年****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31983********,住大荔县******组。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2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包庇罪,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徐某乙、姚某某、李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其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份,被告人石某某、徐某甲、李某甲、张某某(不起诉)四人经事先预谋,共同出资,在没有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临潼区购买采砂小船及相关设备,2018年2月14日至2月17日在大荔县******河道内非法偷采河砂,经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测量偷采的河砂方量为6074.1立方米,经大荔县物价部门鉴定价值212593.5元。案发后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被告人石某某徐某甲、张某某商量由石某某一人顶罪,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使徐某甲、李某甲、张某某逃避法律制裁。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石某某因非法采矿罪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书证、现场勘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2、2015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甲酒后因想起之前与其妻表哥李某丙为公交车线路发生的矛盾,便蓄意报复,纠集在其家一起喝酒的被告人徐某乙、姚某某、李某乙、徐某丙(不起诉)、陈某某(不起诉)等人,携带四把片斧,驾驶徐某丙的一辆银白色五菱面包车,窜至******组村民李某丁(李某丙之父)位于**河大坝南边的枣树地,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姚某某、李某乙四人用片斧在李某丁的枣树地内任意乱砍,被告人徐某丙和陈某某在大坝上望风,造成李某丁枣树地的330棵枣树被砍,经大荔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砍的枣树损失价值共计11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李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而擅自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石某某明知徐某甲、李某甲、张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使其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姚某某、李某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石某某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徐某甲应当以非法采矿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李某甲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徐某乙、姚某某、李某乙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娇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徐某甲、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乙、姚某某、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八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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