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乾检刑检刑诉〔2019〕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乾安县人,农民,住乾安县**镇**小区**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3日由乾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81976********,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住松原市宁江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3日由乾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于同年7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31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羁押期限15日。因证据不足,于同年9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羁押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石某某、彭某某制作虚假的朱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利用该证与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于某某处骗取人民币5万元,石某某给彭某某2万元,余款被其占有。
2018年6月4日,被告人石某某利用赵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一枚借款担保合同,从于某某处骗得人民币3万元。
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彭某某、邢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伪造一枚借款担保合同,从于某某处骗得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王某某、邢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于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石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诈骗1次,单独诈骗2次,骗取他人人民币13万元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他人诈骗1次,骗取他人人民币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石某某、彭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乾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立波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石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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