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镇**村**号,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镇**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月1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3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15时许,李某甲到滦河镇东园子村西侧铁道桥处,以王某某驾驶钩机施工震坏其房子为由阻拦施工,并用棍子抽打王某某腿部,后施工方负责人石某某、张某某到现场与李某甲发生争执,石某某、张某某二人将李某甲打伤。经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说明、门诊病历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候某某、孙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双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9】临伤鉴字第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双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9】临伤鉴字第85号补充意见书、双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李某甲家房屋损坏部位情况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石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石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宝明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承德市双滦区;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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