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石磊,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4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街**组,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裕华分局逮捕。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被告人张小亮,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镇**村**屯**号,住**村,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裕华分局逮捕。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磊、张小亮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2月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起,石磊、 张小亮利用姬某某从网上购买原料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村生产假冒的轩尼诗V.S.O.P、野格利口酒、芝华士12年新境苏格拉威士忌、人头马、马爹利等洋酒。 2019年10月31日,民警依法对石磊、 张小亮生产库房进行搜查,当场查获轩尼诗V.S.O.P (700ml)240瓶,芝华士12年新境苏格拉威士忌(700ml)481瓶,伏特加(700ml)60瓶,野格利口酒6瓶、封口机2台、酒桶2个、水泵2个、 水管2条还有大量瓶盖、标签、空瓶、酒箱等物品。经轩尼诗、芝华士、绝对伏特加厂家出具证明,轩尼诗V.S.O.P(700ml)、 芝华士12年新境苏格拉威士忌 (700ml)、绝对伏特加(700ml)为假冒产品,并经石家庄市物价部门鉴定,180瓶轩尼诗V.S.O.P(700ml)成品价值81900元,419瓶芝华士12年新境苏格拉威士忌(700ml)成品价值99022.27元,60瓶绝对伏特加(700ml)成品价值6540元,总共合计187462元;60瓶轩尼诗V.S.O.P(700ml)半成品价值21860元,62瓶芝华士12年新境苏格拉威士忌(700ml)半成品价值11721.72元,6瓶野格利口酒(700ml)成品价值1008元,总共合计34570元。上述物品总共合计2220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磊、 张小亮利用姬某某从网上购买的原料灌装入假冒的轩尼诗V.S.O.P、野格利口酒、芝华士12年新境苏格拉威士忌、人头马、马爹利等包装中予以生产。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磊2008年8月20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6年1月24日执行期满;被告人张小亮2008年3月2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于2016年2月5日执行期满。现二人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慧
检察官助理:张敏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石磊、张小亮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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