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96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镇**,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崔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在侦办7.17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期间,抓获犯罪被告人韦某某(另案处理)、汪某某(另案处理)。2017年期间,韦某某自制K5火药枪的枪支套件,并通过**论坛等渠道向网络买家销售枪支。汪某某在论坛上看到韦某某发布的枪支买卖信息,并通过BBM软件添加韦某某为好友,经汪某某与韦某某沟通,汪某某成为韦某某的代理商,负责介绍买家向韦某某购买枪支套件并替韦某某向买家发货,从中获利。汪某某利用QQ等工具招揽客户,在QQ群中发布K5及其他气枪的广告信息。
2017年期间,被告人石某某通过张某甲(二人系朋友关系,另案处理)介绍,得到了汪某某的QQ号码,并加入了汪某某的QQ群,汪某某在QQ群中出售“K5”火药枪、“二道火”火药枪、“秃鹰”气枪、“ED”气枪等。被告人石某某向汪某某购买了一支ED气枪。石某某在购买枪支的同时,还在网上购买制作铅弹的模具和铅,自制出一千颗铅弹作气枪弹用于打鸟。2019年9月13日,民警在被告人石某某的仓库中查获其自制的气枪铅弹505枚。2017年4月份和5月份,石某某又分别向汪某某购买了一支二道火枪支和一支K5枪支,但石某某未收到这两支枪的全部配件,无法组成完整枪支并击发(配件已被公安收缴)。经鉴定,从石某某处扣押的一支ED气枪,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气枪。从石某某的仓库中查获其自制的气枪铅弹505枚,均为气枪铅弹。
2015年期间,被告人崔某某通过网络搜索到一个买卖枪支的QQ群,并通过QQ昵称为“**”的群主(基本情况不详)手里购买了一支ED气枪。2016年期间,崔某某通过QQ群中昵称为“蚂蚁**”的群主(实际使用人为曾某某,另案处理)手中再次购买了一支ED气枪。2016年7、8月份,崔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了B50气枪的管材,由于其之后未购买全部B50的枪支配件,该枪支未组装成功。2017年期间,崔某某得知人被告人刘某某(二人系朋友关系)想要购买火药枪,被告人崔某某便把被告人刘某某拉进了“蚂蚁**”的QQ群,之后由刘某某单独和“蚂蚁**”联系,被告人刘某某以21000元人民币向“蚂蚁**”购买了一支K5枪支,同时还向“蚂蚁**”、韦某某购买枪栓、枪管、消音器等配件,韦某某通过BBM软件叫汪某某给刘某某发货。经鉴定,从崔某某处扣押扔两支ED气枪均为以压缩气体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气枪。从刘某某处扣押的K5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指定管辖决定书、扣押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2、被告人石某某、崔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4、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崔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崔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枪支,非法制造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石某某、刘某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勇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保证人张某乙,联系电话:138*******;被告人崔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180*******;保证人向某某,联系电话:13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保证人宋某某,联系电话:134*******。
2.案卷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3、随案移送K5火药枪一套、铅弹模具一个、“母鸡”一个、铳子二个、铅条二卷、ED气枪三把、半成品气枪一把、火药枪枪托二个、瞄准镜二支、消音器四个、击发装置图四张、气枪铅弹伍佰零伍发、望锭镜一台、测距仪一台、测速仪一台、模子一个、钎杆十九个、枪支散件若干。(以上均存派出所)。情况说明二份、鉴定文书一份、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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