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晋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镇**街**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8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乡**村**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石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吕某某伙同石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丰台区**大厦**室,在经营北京**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期间,以帮助客户办理业务为由,私自伪造客户公司公章83枚(共计166面公章),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吕某某伙同石某某等人刻制的“北京*甲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系伪造。
被告人吕某某、石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83枚、制章机1台、电脑主机1台;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劳务合同、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公章印样及营业执照、北京*甲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北京*乙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和版权服务协议和北京*乙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印样及营业执照、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公章印样及营业执照、北京安定医院门诊病历材料、北京市健宫医院诊断证明书、超声诊断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样章图片;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蔡某某、乔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7.其他材料: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吕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群
检察官助理 刘 然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吕某某现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涉案赃证物随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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