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代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绰号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石某某、代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5月16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石某某、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底,被告人石某某和代某某共谋盗窃工地上挖机内的柴油来卖。同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和代某某驾驶贵C7****号白色奇瑞牌轿车,前往绥阳县黄杨镇原草坝河道清理工地,从被害人曹某某的三台挖掘机的油箱内盗窃柴油8桶(每桶25L),共计200L,由石某某联系李某某,将盗窃所得的柴油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后二人再次返回原草坝河道清理工地,用同样的方式盗窃柴油8桶200L,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二人共计获利2000元,其中石某某分得1200元,代某某分得800元。经绥阳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曹某某被盗的柴油价值2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DNA比中通报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梁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DNA鉴定书;6.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长激

                                               检察官助理游廷廷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代某某羁押于绥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