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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石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拉祜族,文盲,农民,家住孟连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8年12月1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被告人石某,2018年12月27日被孟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4日经我院决定,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5月4日解除对其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指定辩护人罗某某,云南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8793****。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3日将案件报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0 日将案件交由我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6日中午,被告人石某与被害人石某某、石某甲一起在被告人石某家厨房内喝酒。期间被告人石某与被害人石某欧(别名老某,阿某,石某某、小某,属于无户口人员)发生口角,被告人石某便使用火塘内一根燃烧的柴火棒击打被害人石某某后脑部位一下。被害人石某某被打后连续出现头疼、呕吐、耳朵流黄水的现象,经与被告人石某协商,被告人石某同意支付500元钱让被害人石某某治疗,并先支付了100元,后被害人石某某继续在孟连县**镇**村**寨组扎某家打工。2018年12月10日被害人石某某出现昏迷现象,当日10时许,扎某告知**村武装干事扎某某报警并将石某某送孟连县人民医院救治。2018年12月11日0时许,被害人石某某在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孟连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孟连)公(司)鉴(尸)字(2018)**号鉴定书鉴定被害人石某某系脑挫伤,硬膜下血肿压迫实质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20年4月8日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普公司鉴(2020)**号文审意见书意见石某某(老某)系钝性暴力致脑挫伤,颅内慢性出血,形成脑受压综合征,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孟连县公安局接到扎某某电话报警后出警调查、受案、立案的事实经过,并于2018年12月10日在**镇**村**组抓获被告人石某;2.被告人石某户口证明、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石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3.被害人石某某无户口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石某某属于无户口人员; 4.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现场照片、未在现场提取现场物证,抓获被告人石某后,石某对犯罪现场进行了指认;5.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照片、解剖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法医对被害人石某某尸体进行解剖的情况; 6.云南省孟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孟连)公(司)鉴(尸)字(201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石某某系颅脑挫伤、硬膜下血肿压迫脑实质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7.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用心普公司鉴(2020)** 号文审意见书,证实石某某(老某)系钝性暴力致脑挫伤,颅内慢性出血,形成脑受压综合征,中枢性呼吸衰竭死亡。8.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上述鉴定意见已分别告知被告人石某及被害人石某某家属;9.证人石某甲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的一天早上,其和石某某、石某在石某家厨房火塘边喝酒时,石某用火塘里着火的一根木棒往老某的后脑处打了一下,石某还把打人的木棒烧了,过了一、二分钟,老某的左耳朵和嘴里就流血了。10.扎某某的证言,证实石某某在其家打工期间时曾告诉扎某某被石崩打着头部,头昏、头疼。11.证人扎某某证言,证实被害人石某某告诉扎某某自己被石某打着,并让扎某某带着他到石某家讨要到100元的医药费;12.证人扎某甲的证言,证实石某某到扎某甲家住了一夜,并告诉扎某甲自己被某打着;11.证人扎某证言,证实2018年12月8日石某某到他家打工,在砍甘蔗期间,告诉扎某头疼头昏,被**组的石某打着,12月11日下午17时许,发现石某某快不行了后打电话给武干扎某某的事情经过;1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石某某于2018年12月初曾两次到他开的诊所看病,李某某发现石某某右耳朵有带血丝的黄水流出,听石某某说自己后脑位置疼,右耳朵疼;14.证人石某甲的证言,证实石某某的身份情况和家庭情况; 15.被告人石某的供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石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用一根烧火棒打着被害人石某某后脑的事实。

被告人石某目无国法,采用暴力手段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坦白情形,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石某被监视居住,地点孟连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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