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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挪用公款案)_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0〕00000002号 

被告人石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41983********,侗族,专科文化原中共党员,雷山县**公司、雷山县**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道**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雷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雷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7月份,被告人石某开始通过“皇家彩票”、“天天彩票”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赌博活动,赌输积蓄后就通过网络贷款、向亲友借钱继续用于网络赌博,欠下大笔赌债。为了赢回本钱,2019年8月28日至10月16日期间,被告人石某利用身为雷山县**公司、雷山县**有限责任公司**并分管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以维修、维护雷山县银饰街路面需要资金为由,要求雷山县**公司出纳蒋某甲把雷山县**有限责任公司公款(国有门面租金和国有房屋售房款)共计112万元分23次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上,归自己使用,其中1118831.84元用于赌博活动和支付赌博欠款,1168.16元用于支付个人消费,超过3个月未归还。案发后,2020年1月15日,雷山县**公司董事长杨某某、出纳蒋某甲为减轻二人在石某挪用公款中的管理监督责任,帮石某归还挪用的112万元公款。2020年1月16日石某向雷山县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杨某某、蒋某甲、石某某、蒋某乙、欧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石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现在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被告人石某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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