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05年开始,周海强(已判决)伙同他人组织号称“狼狗队”的犯罪团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于2008年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刑。2016年6月23日刑满释放以后,周海强先后网罗、控制、操纵一批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并纵容团伙成员发展人员,扩大组织规模,迅速形成了以周海强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吴某某、李某某、方某某、黄某甲、郑某某、班某某、黄某乙、季某某、陈某甲(均已判决)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石某某及王周某乙、杨某某、苏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参加者的组织层级分明、结构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成员统一认周海强为“老大”,服从于周海强的领导和管理,吴某某、李某某、方某某为组织的骨干成员。为了管理、控制和笼络组织成员,周海强对加入其组织的人员统一进行把关,租房子给部分成员统一居住,统一购买刀具交成员分别保管,建立微信群统一指挥、安排行动。要求成员打架、冲击赌场时统一戴帽子、戴口罩,增加威慑力;对部分违法犯罪所得财物进行统一分配。周海强平时要求组织成员做事积极、敢打敢拼、不准吸毒、不要为私人利益随便惹事,并通过给成员发放生活费、为羁押在看守所的成员存生活费用、为打架受伤的成员支付医疗费、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被举报的成员组织调解等方式,取得组织成员的信任和拥戴。对于成员做了有利于维护其社会地位的事时,周海强会予以表扬,对于不服从指挥或影响组织团结的成员,则会予以责骂、训斥和疏远。为攫取经济利益,周海强及其组织成员强行插手乐清虹桥及周边一带的地下赌场,多次采取蒙面持械恐吓、语言威胁、报警举报等手段冲击、打压周边人气较旺的赌场,抢夺地下赌场的控制权,强行索要股份,或者派人到赌场索取“工资”,逐步对虹桥及周边一带的地下赌场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从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至少20万元以上,为组织活动及成员花销提供经济支持,谋求组织今后更大发展。
为了提高社会地位,周海强及其组织成员通过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其违法犯罪或有不同意见的群众,多次通过随意殴打、蒙面持刀砍人、打砸财物等暴力行为进行报复,特别是多次结伙在闹市区、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民宅等地方,蒙面持凶器打砸、恐吓群众,造成群众心理极度恐惧,人身安全感下降,严重影响当地正常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社会治安稳定。
2.寻衅滋事事实
2018年3、4月份,周海强伙同他人在乐清市虹桥镇南阳一带开设赌场,因乐清市虹桥镇河深桥赌场生意较旺,影响了其开在虹桥南阳的赌场及其他实际控制的赌场生意,周海强就在微信群里吩咐手下找到河深桥赌场并将其捣毁。后指使班某某以及通过李某某让叶某某(已判决)到河深桥赌场拍摄视频。叶某某明知周海强等人正在策划打击对方赌场,仍两次前往河深桥赌场拍摄视频发送给李某某。2018年5月7日晚,叶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河深桥赌场因赌资问题与陈某乙、庄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引发冲突。李某某告诉同伙其被人打了,吴某某请示周海强后,伙同李某某在河深桥村阿宝车行附近,纠集并指使被告人石某某及黄某乙、郑某某、班某某、黄某甲、方某某、苏某某等人去河深桥赌场寻找陈某乙、庄某某等人滋事,并冲击赌场。被告人石某某及李某某、黄某乙、郑某某、班某某、黄某甲、方某某、苏某某等人戴上事先准备好的帽子、口罩,持刀具、棒球棍等械具到河深桥村赌博现场、周边及附近小店内等处寻陈某乙、庄某某等人,期间恐吓围观群众,并威胁赌博人员不得再到该赌场赌博。
3.开设赌场事实
2018年4、5月份,在周海强的授意下,吴某某与夏某某(已判决)在乐清市清江镇一带山上开设赌场,安排被告人石某某及黄某乙、黄某甲、班某某、李某某、郑某某、方某某、苏某某等人参与看场、放哨或接送赌博人员,每人每天300元至500元工资,持续十余天,期间该赌场抽取头薪累计40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潘某某、王某某、陈某丙、唐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及同案犯周海强、吴某某、李某某、方某某、黄某甲、郑某某、班某某、黄某乙、苏某某、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被告人石某某持凶器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被告人石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予以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琴琴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