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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购买身份号码4305221968********,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镇**村**组**号。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8月3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1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7日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底,**镇**村为修建防洪堤建设工程及新农村建设工程,经上级批准将坐落在**村潭里的所有责任地予以征用,其中征收被告人石某某家的责任田0.617亩,2012年5月3日,**村村委组织被征地的村民征地会议并与**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协议书。由于石某某在外地打工没有到场,原村书记袁某某当着石某某父亲石某甲及在场人员的面拨通了石某某的电话,石某某在电话里同意村里征收兵责任田,并嘱咐其父亲石某甲代其签订征地协议书。2014年,石某某见被征的地已经施工破坏后开始反悔,不同意政府征收其家责任地,多次到镇政府吵闹,威胁、辱骂党政领导,甚至公开威胁要杀害镇长罗某某。2015年至2017年,石某某分三次以借钱的名义变相从村里领取了全部征地补偿款25500元。

2016年,**镇政府启动异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在**镇上田村征地建立集中安置点,集中安置33名搬迁户。考虑到石某某家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从全县信访稳定大局考虑,将其纳入到异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建房居住。安置点采取统规自建的方式进行,在建房初,石某某和其他32户安置户自愿与异地扶贫搬迁施工队签订了代建协议。2018年底,代建商将安置房建好交给石某某,但其违反代建协议,非但不交建房费20余万元,还将政府补助的12万元建房费也拒绝拿出来交建房资金,代建商在多次催交建房费无果后将其安置房的大门锁了。

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石某某以以上二项事由,多次**镇政府反映并吵闹,**镇政府对石某某进行多次安抚并帮其解决各种困难,甚至于镇政府答应只要石某某将政府拨给的12万元建房补助款支付给代建商,愿意再补给石某某自负的8万元的建房款。但石某某仍不满足,对**镇镇长罗某某进行纠缠,但石某某未以任何书面形式向镇里进行信访,也未以任何形式向县信访部门反映自已的两项诉求。

2015年以来石某某多次到省、市、县三级纪委信访有关部门举报**镇镇长罗某某、**村原书记袁某某在新农村建设开发过程中,强行征占村民土地、高价转卖谋取暴利;反映**镇镇长罗某某、**村原书记袁某某因强行施工,与群众发生冲突,致使村民受伤。经新邵县纪委核查组调查认为:石某某反映上述问题均失实。2015年5月、2018年5月14日**镇纪委向其反映了调查结果,认为其反映举报的事实中,未发现违纪行为。2019年4月16日,核查组向举报人石某某反馈了调查和处理情况,认为其举报反映**镇镇长罗某某、**镇**村原村支部书记袁某某在新农村建设开发过程中,强行征占村民土地,并高价转卖牟取利益,以及强行施工与群众发生冲突乡致使村民受伤的问题均失实。石某某在反馈表上签字同意核查组的结论,核查组将此信访案件作信访案件结案。

2019年8月25日至29日,被告人石某某又以其家的土地被强征和其所住的异地扶贫安置房被代建商锁了为由到北京上访。被告人石某某故意选在建国七十周年“特别防护期”敏感期越级到中纪委、七省办(办公场所非信访部门)、国家扶贫办等部门上访,有意给北京有关部门和**镇党委政府施加压力,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其在北京上访期间扬言回家后要报复接访干部,且其在北京上访期间,借上访为名带其女友张某某到处游玩,逼迫接访干部负责张某某的食宿开支(共计2000余元)。石某某在北京上访其间扬言要去中南海、天安门等国家重点场所滋事相要挟,向接访干部强行索要上访费用、女儿学费、因安置房代建商不让其进住而产生的租房费、物品受潮损失费共10000元钱后才返回新邵。

2019年8月30日,石某某被抓获归案并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9月12日,石某某被转为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处理建议函、请求依法追究石某某法律责任的报告、石某某信访相关材料、信访事项终结相关材料、领条、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石某乙、袁某某、黄某甲、石某丙、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石某丁、杨某某、黄某乙、石某戊、石某己、石某庚、石某辛、石某壬、罗某某、彭某某、石某癸、石某子、石某丑、石某寅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正常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改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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