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石某某,绰号“小二”,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89********,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住玉溪市红塔区**乡**村委会**村**号。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某某在玉溪市红塔区大广场东安大厦后拔某甲租房处,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了2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何某某、拔某甲、拔某乙。
2、2019年7、8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某某在玉溪市红塔区美一刻酒店门口,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了2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何某某。
3、2019年8月20日晚上,被告人石某某在玉溪市红塔区瓦窑**组**号**室以6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了2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白某某。
4、2019年8月21日11时40分许,民警在玉溪市红塔区东安大厦附近抓获被告人石某某,从其身上查获准备用于贩卖的1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经玉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石某某身上查获送检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947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桂 刚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扣押的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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