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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8********,拉祜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住澜沧县**乡**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0日,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澜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澜沧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在澜沧县**乡**村**寨自家厨房内与其母亲李某甲、继父李某乙因锁事发生口角,被告人石某某遂将厨房门反锁后,用自家舂辣子的木棒多次击打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头部,致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伤,李某甲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被害人李某乙在送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在与村民送被害人李某乙到村卫生室抢救时被澜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作案工具本棒一根及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石某甲、石某乙、张某某;4..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澜沧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等;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非法剥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所若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额云华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案件材料3册;

3.涉案物证作案工具木棒提取保管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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