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公诉刑诉〔2019〕44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州市,住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小区**座**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纠集林春海、郑卫、吴永杰、黄燕辉等人(均另案处理),在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村一带,以林春海住处设点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在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为了争夺客源、争抢地盘,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石某某为纠集者,林春海、郑卫、吴永杰、黄燕辉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初,被告人石某某伙同林春海共同出资在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村洪山桥太阳城幼儿园对面林春海家中二楼,以麻将馆、棋牌室为幌子开设赌场。并由被告人石某某雇佣吴永杰、郑卫负责赌场看场、抽水、充当打手,雇佣黄燕辉为赌场望风,纠集许某某、张某某、孙某甲等人,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2.证人许某某、张某某、孙某甲、蒋某某、徐某某、孙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石某某及同案犯林春海、郑卫、吴永杰、黄燕辉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石某某及同案犯林春海、吴永杰、郑卫、黄燕辉对相互之间、开赌场地点、证人蒋某某的辨认,证人蒋某某对被告人石某某及同案犯林春海、吴永杰、郑卫、证人张某某、许某某、孙某甲的辨认,证人孙某甲对被告人石某某及同案犯林春海、吴永杰、郑卫、黄燕辉的辨认,证人张某某对被告人石某某及同案犯林春海、黄燕辉、郑卫、证人许某某、蒋某某的辨认,证人许某某对被告人石某某及同案犯林春海、黄燕辉,郑卫、吴永杰、证人张某某的辨认,证人徐某某对林春海的辨认。
二、聚众斗殴
1.2017年12月18日,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因怀疑被告人石某某、林春海所开设的赌场内存在出老千行为致二人输钱,要求被告人石某某、林春海退还当天所输钱款人民币5000元。后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在要钱不成情况下,将被告人石某某、林春海的赌场麻将桌一张以及椅子几把砸坏。当晚8时许,林春海将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毁坏赌场财物的事情告诉被告人石某某,被告人石某某为巩固其赌场在该区域地位,遂召集黄燕辉、郑卫、吴永杰等十余人,在福州市鼓楼区高安路金牛饭店门口等候,并电话挑衅邀约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到赌场拿钱。当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所乘坐奔驰车行驶至金牛山公园门口时,被告人石某某纠集黄燕辉、郑卫、吴永杰等十余人共同上前围堵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由黄燕辉持械站在车头拦截车辆,郑卫、吴永杰等人通过拉车门、拍车身等方式威胁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下车,并叫嚣要打死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后被告人石某某上车谈判,被害人许某某用力拉着车门,但仍被郑卫、吴永杰等人拉开车门,随后被害人张某某趁机启动油门、趁乱开车逃离现场。
2.2018年1月2日晚8时许,因被告人石某某、林春海与孙某甲同在福州市鼓楼区**村一带开设赌场,被告人石某某为争夺赌博客源、争抢地盘,指使吴永杰到孙某甲所在赌场拍桌子、并赶走赌客。被告人石某某为怕孙某甲报复,带领郑卫、吴永杰、黄燕辉等人准备钢管等工具在福州市鼓楼区高安路太阳城幼儿园对面林春海赌场等候。后孙某甲纠集许某某、张某某等人到林春海赌场楼下,吴永杰、郑卫手持钢管率先冲出与前来谈判的孙某甲等人发生冲突,孙某甲等人见状纷纷到林春海家旁边垃圾场捡起钢管等工具参与械斗。
被告人石某某于2019年2月18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人孙某乙的报警记录;
2.被害人张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3.证人孙某甲、林某某、孙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石某某及同案犯林春海、郑卫、吴永杰、黄燕辉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石某某及同案犯林春海、郑卫、吴永杰、黄燕辉对相互之间、聚众斗殴地点的辨认,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对被告人石某某及同案犯林春海、郑卫、吴永杰、黄燕辉的辨认,证人孙某甲对被告人石某某及同案犯林春海、郑卫、吴永杰、黄燕辉的辨认,证人林某某对被告人石某某及同案犯林春海、黄燕辉的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结伙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又结伙持械斗殴,破坏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石某某在开设赌场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林丹红
检察员:陈 英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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