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石忠勇,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村**组,现住**。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9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乡**村**组,现住**。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5日被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兢,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县**街道**街**号,现住**。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4日被贵州省镇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9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忠勇、罗某某等3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至7月2日,被告人石忠勇分别伙同罗某某、周兢,通过购买车辆、抽油泵、管子等作案工具,在清镇市城区、站街镇、麦格乡等地,先后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毛某某等8人车辆油箱内的柴油并变卖,所得赃款由石忠勇分别与罗某某、周兢分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石忠勇、罗某某在清镇市**街**村超限检测站公路旁,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罐车(贵AC****)油箱内的柴油约580升盗走,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3039.2元。
2.2020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石忠勇、罗某某在清镇市**街**村**组**村路旁,将被害人毛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货车(贵CC****)油箱内的柴油约300升盗走,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572元。
3.2020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被告人石忠勇、罗某某在清镇市**街**村**组**道公路旁,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于此的一辆罐车(湘JA****)油箱内的柴油约300升盗走,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572元。
4.2020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石忠勇、周兢在清镇市巢凤大道193号17栋楼前路边,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于此的一辆旅游大巴车(贵AT****)油箱内的柴油约322升盗走,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719.48元。
5.2020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石忠勇、周兢在清镇市**机械厂路边,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旅游大巴车(贵JT****)油箱内的柴油约170升盗走,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907.80元。
6.2020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石忠勇、周兢在清镇市麦格乡196县道路边,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货车(贵A8****)油箱内的柴油约135升盗走,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720.90元。
7.2020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石忠勇、周兢在清镇市麦格乡196县道路边,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货车(桂AK****)油箱内的柴油约173升盗走,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923.82元。
8.2020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石忠勇、周兢在清镇市东门桥寒坡岭路边,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货车(贵AD****)油箱内的柴油约154升盗走,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822.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毛某某等8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忠勇、罗某某、周兢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忠勇、罗某某、周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忠勇、罗某某、周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共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忠勇、罗某某、周兢,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忠勇、罗某某、周兢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忠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兢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 磊
检察官助理 谢 卓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石忠勇、罗某某、周兢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件33页、《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视频光碟6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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