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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乡**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局监视居住,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 年12 月17 日15 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其位于武汉市洪山区**路**小区**栋**单元**室的住处,以人民币150 元的价格将白色卫生纸包装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5颗(净重0.47 克),贩卖给胡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民警现场从其住处书桌抽屉中的黑色铁盒内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3袋(净重0.26克),从白色塑料盒内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3袋(净重0.21克)、白色粉末2袋(净重0.37克),从书柜抽屉内查获毒品称量仪器1台,从书桌上查获红色圆形片剂2颗、塑料袋包装的红色圆形片剂1袋(共净重0.57克),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2袋(净重1.34 克),从书柜格层内的木质酒盒内查获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3袋(净重81.99克)。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红色圆形片剂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查获的白色粉末均检出毒品氯胺酮成分。上述查获毒品中共有甲基苯丙胺1.04克、海洛因2.18克、氯胺酮81.9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告人石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通话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张某某、全某某、涂某某的证言;4.搜查笔录,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5.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明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陈晨

检察官助理:刘军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安康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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