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9〕8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业主,暂住江苏省常熟市**街道**五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委会第**村民小组)。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小可,系被告人张某乙之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业主,暂住苏州市姑苏区**路**号**新村**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41978********,汉族,中专文化,系个体业主,住苏州市工业园区**花园**幢**室。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山,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业主,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石山曾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石山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系被告人张某甲之父),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暂住苏州市姑苏区**路**号**新村**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庄**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陆某某、石山、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27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陆某某、石山预谋后,在共同投资经营的苏州工业园区**街道**苑**幢“**动漫城”放置
具有上分、退分等赌博功能的六机位捕鱼机2台。顾客通过人民币100元购300分的比例、100元购10000分的比例购积分进行赌博,结束后,该动漫城以现金等价回购剩余积分。期间被告人张某乙受雇参与赌场经营并领取高额工资。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陆某某、石山利用该捕鱼机招揽他人进行赌博,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8577元。
经鉴定,该动漫城内2台共计十二机位捕鱼游戏机为赌博机。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石山、张某乙自动投案。公安机关收缴了该2台赌博机及部分赃款人民币15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捕鱼机等(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顾某某、张某丙、谷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陆某某、石山、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陆某某、石山、张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陆某某、石山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乙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山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的开设赌场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陆某某、石山、张某乙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亚莉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石山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596213****)、张某甲(联系电话:1321818****、1896210****)、陆某某(联系电话:1360620****)、张某乙(联系电话:1305288****)现均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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