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829号

被告人石某,男,1997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50011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渝北区**镇**园**区**栋**。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5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7时许,被告人石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金源不夜城新迅网咖内,趁被害人秦某某在电脑机位前睡觉之际,将秦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168元的苹果X型手机盗走,放入自己裤裆内,随后石某在逃离过程中被网吧工作人员发现后,交出被盗手机。被害人秦某某得知被盗后报警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0年5月9日抓获石某。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被盗手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上网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凌燕

检察官助理  唐龙辉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现被监视居住,住重庆市渝北区**镇**园**区**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