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19〕1189号
被告人石富强(别名“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身份证号码50038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江北区**街**小区**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2017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富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3日、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19年11月2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3日、2019年10月17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石富强通过交友APP软件等方式认识多名女性,在相互交往过程中,石富强以“工程需用钱、投资开店、扩大经营、贷款需要手续费”等各种虚假理由,向被害人借款或者指使被害人通过贷款方式筹集钱款,骗得被害人唐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7.190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8月被告人石富强通过交友APP软件,认识了被害人唐某某,谎称自己是做工程的,在双方交往过程中,石富强以“工程结账垫付工人工资、结帐需要红包”等为由,向被害人借款,被害人信以为真,截止2015年11月唐某某分多次通过现金、微信支付等方式,转给石富强7.1万元,后被害人发现被骗多次索要,石富强退还钱款6500元,余下6.45万元被石富强个人开支耗尽。
2.2015年12月被告人石富强通过交友APP软件,认识了被害人李某某,谎称自己是做工程的,与李某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石富强以“工程需用钱、投资开店、贷款需要手续费”等为由,向被害人借款,被害人信以为真,截止2016年5月李某某分多次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给石富强14.8765万元,2016年8月李某某发现被骗到渝北区公安局报案,截止2018年8月石富强退还5.69万元,余下9.1865万元被石富强个人开支耗尽。
3.2017年1、2月被告人石富强由其岳父出资在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开设了“**雅厨”餐馆(2018年1月该餐馆转让给他人),在经营过程中,同年5月被告人石富强通过交友APP软件,认识了被害人袁某某,在双方交往过程中,石富强以“借款、入股餐馆分红”为由,向被害人借款,被害人信以为真,截止2017年11月袁某某分多次通过现金、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给石富强10万元。事后,石富强将所收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耗尽。
4.2017年7月被告人石富强通过交友APP软件,认识了被害人郑某某,在双方交往期间,石富强以“给餐馆员工发工资、收工程款需用钱”等为由,向被害人借款,被害人信以为真,截止2017年11月郑某某分多次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给石富强4.6万元,后在被害人要求下石富强退还2万元,余下2.6万元被石富强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耗尽。
5.2018年7月,被告人石富强通过交友APP软件,认识了被害人陈某某,通过隐瞒自己婚姻状况取得陈某某的信任,与陈某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石富强以“银行卡被冻结需钱款解冻、所开餐馆周转差款、餐馆扩大经营差钱等”为由,向被害人借款并指使被害人通过贷款方式筹集钱款,被害人信以为真,截止2018年10月陈某某分多次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给石富强38.2392万元(已扣除石富强转款给陈某某的4.092万元)。事后,石富强将所骗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耗尽。
6.2019年1月,被告人石富强通过交友APP软件,认识了被害人张某某,谎称自己在做工程取得张某某的信任,在接触交往期间,石富强以“银行卡被冻结需钱款解冻、与他人合伙差款、工程差款等”为由,向被害人借款并指使被害人通过贷款方式筹集钱款,被害人信以为真,截止2019年4月张某某分多次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给石富强10.715万元(已扣除石富强转款给张某某的0.16万元)。事后,石富强将所骗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耗尽。
2018年10月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发现被骗遂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确认石富强系作案嫌疑人,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石富强接民警电话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石富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涉案人员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转账记录、贷款协议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曹某某、石某某、冯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石富强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富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钱款共计7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富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石富强未退出犯罪所得,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石富强在判决宣告后,缓刑执行期间犯新罪以及发现遗漏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捷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石富强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6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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