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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家庄某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张某甲、张某丙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张某丙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362号

被告单位石家庄**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原石家庄**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小区**号商住楼**号房,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诉讼代表人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301981********,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路**巷**号,石家庄某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业务室主任。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23241981********, 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栋**单元**室,工作单位:石家庄某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曾用名:张某丁,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2324195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街**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石家庄某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张某丙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张某甲在2015年至2017年担任石家庄市某某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伙同公司股东张某丙非法占用裕华区贾村的10.36亩(耕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国土局已出具相关鉴定资料)土地进行硬化路面建练车场。2015年11月石家庄市裕华区国土局在发现其违法占地行为后,联合裕华区方村镇政府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并拆除了硬化的路面及驾校的设施。但张某甲与张某丙在拆违后对其行为仍不思悔改,依旧对拆除后的地面平整后继续作为练车场使用。石家庄市裕华区国土局与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镇镇政府先后于2016年、2017年对驾校非法占地进行拆违,驾校在拆违后又先后平整地面继续使用,直至2017年石家庄市裕华区进行违法建筑拆除时才被彻底拆除。

2015年6月,张某甲在申办驾校手续时需要一份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能够证明驾校租用土地可用于建设驾驶员培训场地的证明。后张某丙在贾村北面仓胜路找到一刻章男子,花了300元刻了一个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的公章并在打印好的证明上加盖了伪造的公章,后将使用过的伪造的公章扔到了驾校南面的环城水系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石家庄某某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丙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丙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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