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石宁宁,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北省固安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镇**园**号,现住址河北省固安县**城**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3日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宁宁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情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起,被告人石宁宁通过腾讯QQ、微信等通讯软件多次接受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有偿删帖委托后分包给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并从中赚取差价。廖某某等人采取投诉等方式为上述“客户”删除百度贴吧、搜狐等网站上的负面信息。经统计,被告人石宁宁在从事网络有偿删帖过程中收取“客户”支付的删帖费用共计76.04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1.2018年12月,被告人石宁宁接受微信号为“********”人员的委托,为对方提供删除互联网负面信息服务,收取对方4.74万元删帖费用。
2.2019年3月,被告人石宁宁接受微信号为“********”人员的委托,为对方提供删除互联网上关于“******”等房地产项目负面信息的包年服务,收取对方17.3万元删帖费用。后因未达对方要求,被告人石宁宁退还对方7万元。
3.2019年4月,被告人石宁宁接受高某某的委托,为对方提供删除互联网上关于“******”项目负面信息的包年服务,收取对方支付的61万元删帖费用。
被告人石宁宁于2019年12月12日在在河北省固安县住处被抓获。被告人石宁宁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电子档案、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石宁宁的供述和辩解;4.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提取、检查等笔录;5.支付宝、微信账户明细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宁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宁宁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经营数额达76.04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志敏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石宁宁现羁押在三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五册,光盘九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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