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公诉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街**园**号楼**门**号,住天津市东某某**街**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10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淑静,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街**村**排**号,住天津市东某某**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丽君,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路**里**号楼**门**号,住天津市河北区**园**号楼**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俊芬,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3********,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市东某某**小学**,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街**村**号,住天津市东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同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街**村**号,住天津市东某某**街**园**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陈淑静、贾丽君、赵俊芬、杨同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3日、2019年7月18日、2019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2019年8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8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宋某某(已提起公诉)利用“通和商城”网购平台运营模式,在无任何盈利项目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的“静态”和“动态”返利模式为手段,通过帮助注册“通和商城”会员,变相将会员钱款占为己有的方式,采用口口相传、公开讲课、微信朋友圈等宣传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宋某某创立的“静态”模式为投资14400元(或其倍数),给予等额标价的商品并在一年后兑付28800元(或其倍数)的投资返款;宋某某从“通和商城”发展来的“动态”模式为投资4800元成为会员,给予等额标价的商品及折扣购物的资格,并在发展会员后获得奖励返款。宋某某以上述模式的高回报及给予介绍人奖励的方法引诱社会公众向其投资。
为便于集资,宋某某先后在天津市东某某、大港区、津南区、静海区、武清区设立了7家线下实体店,招募马某某、郝某某、丁某某等人(已提起公诉)在各实体店向社会公众集资,非法集资数额共计人民币16亿余元。2015年初,宋某某在天津市东某某设立天津市东某某众贤日用品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东丽一店、二店),先后招募多人向社会公开吸收资金。
被告人石某某系东丽一店股东,吸收资金2313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393300元。
被告人陈淑静系东丽二店股东,吸收资金708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259740元。
被告人贾丽君系东丽二店股东,吸收资金243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29475元。
被告人赵俊芬系东丽二店股东,吸收资金239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382965元。
被告人杨同玲系东丽二店股东,吸收资金214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24130元。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退赔非法所得17万元。被告人陈淑静退赔非法所得43000元。被告人贾丽君退赔非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赵俊芬退赔非法所得6万元。被告人杨同玲退赔非法所得3万元。
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石某某在天津市东某某张贵庄街詹滨里被抓获归案。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陈淑静在天津市东某某万科金域华府被抓获归案。2018年9月6日,被告人贾丽君在天津市河北区天时园被抓获归案。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赵俊芬在津门小学被传唤到案。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杨同玲在天津市东某某军粮城街军秀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陈淑静、贾丽君、赵俊芬、杨同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陈淑静、贾丽君、赵俊芬、杨同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法定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至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淑静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贾丽君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俊芬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同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湘
代理检察员:边小娟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被告人陈淑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被告人贾丽君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被告人赵俊芬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被告人杨同玲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审计报告5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5、随案移送被告人石某某退赔非法所得17万元,被告人陈淑静退赔非法所得43000元,被告人贾丽君退赔非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赵俊芬退赔非法所得6万元,被告人杨同玲退赔非法所得3万元,上述款项均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扣押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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