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170号
被告人石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7日至9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虚构订购哈密瓜、种植哈密瓜的事实,取得被害人华某某、赵某某、程某甲、王某甲、李某某、马某某、崔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华某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18.94万元用于赌瓜,即石某在哈密瓜还未成熟的时候带订购哈密瓜老板到哈密瓜地看瓜,和订购哈密瓜的老板约定一个收购哈密瓜的价格,等到哈密瓜成熟的时候,看哈密瓜的市场价格,如果这时候哈密瓜的价低于之前石某和订购哈密瓜老板约定的价格,石某从中赚取一笔差价,如果这时候哈密瓜价格高于之前石某和订购哈密瓜老板约定的价格,石某就补差价给瓜农或者按照1:1赔付订购哈密瓜老板违约金(若收取押金人民币1万元的话,赔付人民币2万元),造成被害人华某某等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18.94万元。
1.2020年3月11日至3月29日,被告人石某以订购哈密瓜为由,带领被害人华某某到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青山村、太阳城附近等哈密瓜地看哈密瓜,取得被害人华某某的信任,石某让华某某交押金,华某某分别5次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卡、微信、王某甲向石某转账共计人民币21万元,石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没有去订购哈密瓜,用于赌瓜,补其赌瓜失败的差价或违约金,无法履行和华某某约定的订购哈密瓜协议,造成华某某押金损失人民币21万元。
2.2020年3月8日至3月29日,被告人石某以订购哈密瓜为由,带领被害人赵某某到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青山村、滨海大道附近等哈密瓜地看哈密瓜,取得被害人赵某某的信任,石某让赵某某交押金,赵某某分别13次通过银行卡、微信向石某及石某提供其他人的账号转账共计人民币47.5万元,石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没有去订购哈密瓜,用于赌瓜,补其赌瓜失败的差价或违约金,无法履行和赵某某约定的订购哈密瓜协议,造成赵某某押金损失人民币47.5万元。
3.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4月6月,被告人石某以订购哈密瓜为由,带领被害人程某甲到乐东黎族自治县龙沐湾、青山村、丹村等哈密瓜地看哈密瓜,取得被害人程某甲的信任,石某让程某甲交押金,程某甲分别6次通过微信、程某乙的银行卡、华某某微信向石某转账人民币17.94万元,石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没有去订购哈密瓜,用于赌瓜,补其赌瓜失败的差价或违约金,无法履行和程某甲订购哈密瓜协议,造成程某甲押金损失人民币17.94万元。
4.2020年3月23日至3月29日,被告人石某以订购哈密瓜为由,带领被害人王某甲到乐东黎族自治县响地村、白沙桥等哈密瓜地看哈密瓜,取得被害人王某甲的信任,石某让王某甲交押金,王某甲分别3次通过微信、银行卡向石某转账人民币19万元,石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没有去订购哈密瓜,用于赌瓜,补其赌瓜失败的差价或违约金,无法履行和王某甲订购哈密瓜协议,造成王某甲押金损失人民币19万元。
5.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石某以订购哈密瓜为由,带领被害人程某甲到佛罗镇新安村一块27亩的哈密瓜地看哈密瓜,取得被害人程某甲的信任,程某甲又把这一情况告诉华某某、李某某,三人商议共同收购这27亩哈密瓜,石某要求交人民币12万元的押金,程某甲自己转账4万元给石某,李某某通过手机转账给华某某人民币4万元,华某某分别通过微信、银行卡向石某转账人民币3万元、5万元,石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没有去订购哈密瓜,用于赌瓜,补其赌瓜失败的差价或违约金,造成李某某押金损失人民币4万元。
6.2020年4月1日下午18时许,石某带领被害人马某某到乐东黎族自治县一片哈密瓜地看哈密瓜,和马某某商定,以2.8元每斤哈密瓜的价格订购15亩地的哈密瓜,以此取得被害人马某某的信任,和马某某商议后,让马某某交人民币5万元押金,4月2日下午15时51分,马某某通过公司邹某某账户向石某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转账人民币5万元,石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没有去订购哈密瓜,用于赌瓜,补其赌瓜失败的差价或违约金,造成马某某押金损失人民币5万元。
7.2020年3月27日,石某带被害人崔某某到乐东黎族自治县白沙村一块哈密瓜地看哈密瓜(瓜农王某乙的瓜地),和崔某某商定,以3.4元每斤哈密瓜的价格订购24亩地的哈密瓜,以此取得被害人崔某某的信任,和崔某某商议后,让崔某某交人民币6万元押金,崔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石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转账人民币6万元,4月4日,崔某某因为收瓜和瓜农王某乙见面后,才知道转给王某乙押金的是程某甲和王某丙,石某和瓜农王某乙订哈密瓜价格是3.6元每斤,而石某和崔某某约定的价格是3.4元每斤,后崔某某和瓜农王某乙约定,以3.5元每斤哈密瓜的价格进行收购,经过两次装车收瓜后,瓜农王某乙要求崔某某再支付人民币4万元,崔某某发现,自己转账给石某的押金6万元人民币,石某只通过程某甲向瓜农转账人民币2万元,剩余4万元被石某挪用赌瓜,后经协调,这4万元的损失由崔某某承担人民币1.5万元,瓜农王某乙承担人民币2.5万元,造成崔某某押金损失人民币1.5万元。
8.2020年3月5日,石某虚构和华某某合作在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太阳城的一块38亩地里种植哈密瓜的事实,要求华某某出资人民币6万元,华某某称,之前因为订购哈密瓜,石某还欠华某某人民币3万元,就当做种植哈密瓜的投资,石某同意,并称华某某只需出钱,石某负责种植,以此取得被害人华某某的信任,3月23日,石某以种植哈密瓜需要钱买肥料和支付工人工钱为由要求华某某再打人民币3万元,华某某通过银行卡转到石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上,石某收到人民币3万元后,没有种植哈密瓜,而是用于赌瓜,补其赌瓜失败的差价或违约金,造成华某某资金损失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华为牌mate30pro手机一部;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石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179964000********流水清单、石某与被害人华某某、赵某某、马某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害人华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888000********自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3月26日交易明细、石某和被害人赵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石某和被害人程某甲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王某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对账单、石某2019年10月2日至2020年5月22日微信转账记录及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
3.证人宋某某、石某甲、王某丁、石某乙、范某甲、石某丙、陈某甲、石某丁、王某乙、陈某乙、范某乙、郭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华某某、赵某某、程某甲、王某甲、李某某、马某某、崔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石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被告人石某第四次、第五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单军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石某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涉案财物黑色华为牌mate30pro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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