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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兵诈骗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19〕1181号

被告人石兵,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身份证号码510211197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原任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七级职员,住重庆市江北区**店**苑**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5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兵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19年1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石兵利用其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辖区范围内拆迁户的信任后,虚构帮助拆迁户获取无证房拆迁补助、介绍工程等事实,以“打点关系”等名义,在重庆市江北区维丰南桥小区、江北区五里店灯饰广场等地,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等人共计208.8万元,案发前已退还35.7万元,案发后退还6.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26日期间,被告人石兵以帮助王某某获取无证房拆迁补助的名义,先后三次在江北区维丰南桥小区门口等地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共计6万元。

2.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石兵以帮助被害人周某某获取无证房拆迁补助和介绍两江小学土石方工程等名义,先后在江北区五里店灯饰广场等地,多次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共计100万元。后经周某某多次催讨,石兵于案发前退还周某某15万元,于案发后又退还周某某约4万元。

3.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石兵以帮助被害人甘某甲获取无证房拆迁补助的名义,在江北区嘉华大桥加油站等地,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甘某甲共计7.5万元。后经甘某甲多次催要,石兵于案发前退还被害人甘某甲1万元。

4.2017年10月,被告人石兵以帮助被害人陶某某获取无证房拆迁补助的名义,在江北区长安丽都小区附近等地,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陶某某共计5万元。后经陶某某多次催要,石兵于案发前退还陶某某1.7万元,于案发后又退还陶某某2万元。

5.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石兵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获取无证房拆迁补助的名义,在江北区猫儿石小学附近等地,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共计42万元。

6.2017年4月,被告人石兵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某获取无证房拆迁人头费补偿的名义,在江北区北滨路金源广场等地,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共计20万元。后经陈某某多次催要,石兵于案发前退还陈某某11万元,于案发后又退还0.5万元。

7.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石兵以帮助被害人甘某乙获取无证房拆迁人头费补偿的名义,在江北区东方家园小区附近等地,先后三次骗取甘某乙共计4.3万元。后经甘某乙多次催要,被告人石兵于案发前退还甘某乙1万元。

8.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石兵以帮助被害人朱某甲将炮震赔偿改为无证房拆迁补助的名义,在江北区嘉华大桥加油站附近,诈骗被害人朱某甲11万。后经朱某甲多次催要,被告人石兵于案发前退还朱某甲4万元。

9.2014年8月,被告人石兵以帮助被害人姚某某提高安置房标准的名义,在江北区建北支路农行门口,骗取被害人姚某某3万元。

10.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石兵以帮助被害人钟某某提高安置房标准的名义,在重庆市渝北区鸳鸯复地上城小区内,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钟某某共计10万元。后经钟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人石兵于案发前退还钟某某2万元。

2018年12月7日,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以被告人石兵涉嫌诈骗罪向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报案,该局于2018年12月11日以石兵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3月8日电话将石兵通知到五里店派出所配合调查,石兵归案后,未能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北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房屋构筑物调查表、拆迁补偿审定表、银行账户明细、农转非补偿费领用单、银行账户流水、重庆市江北区征地补偿特殊个案处置办法、征地科定岗定责制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窦某某、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朱某甲、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石兵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6.重庆市人民医院监外执行病情诊断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173.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春梅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石兵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苑**栋**。

2.侦查卷宗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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