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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光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石光某,绰号“马辉”,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镇**村**号,现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光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石光某多次在大树村附近、补益村附近、澄江二站练车场等地,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马)贩卖给蔡某某、石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光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雯雯

代理检察员:施建玫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石光某现羁押于峨山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随案移送物证手机壹部,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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