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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干贩卖毒品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Z636号

被告人石某干,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81994********,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7月28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石某干多次在博罗县**街道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刀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吸食。2020年6月18日19时许,石某干去到**街道**厂附近路口准备贩卖毒品给刀某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其身上的21包白色粉末状可疑毒品(共净重3.37克)被缴获。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兰

检察官助理:林美迪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干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海洛因21包共3.37克,现由博罗县公安局保管;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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