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87********,侗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组。2016年1月19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1日21时许,吴某某(已判刑)酒后开车载被告人石某某,石某乙酒后开车载周某某、石某丙(后三人均已另案处理)等人并排停车在黎平县茅贡镇公路中聊天,妨碍了其他车辆正常行驶,被害人龙某某驾驶小轿车路过此地时,因让车问题与吴某某发生口角,吴某某心生不满,开车载石某某追逐龙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先在茅贡镇高进村附近将龙某某驾驶的车辆拦停,龙某某倒车,避开吴某某继续往前走,后躲到黎平县坝寨乡政府院坝内半个多小时才敢继续前行。吴某某追逐龙某某路过坝寨乡“青龙岭”路段,因醉酒后操作不当,导致所驾驶车辆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随后,石某乙驾驶小汽车带着石某丙、周某某等人到达吴某某撞车的地方,吴某某告诉石某乙等人自己是在追逐龙某某的小汽车才导致撞车后,石某乙联系石某甲、杨某某(二人已另案处理)等人到龙某某必经路段黎平县德凤镇西门桥守候。当晚23时许,龙某某驾驶车辆到达黎平县城后,被吴某某、石某某等人围追堵截,最后被拦停在黎平县人民法院门口的公路上,随后,吴某某、石某某等人威胁、恐吓坐车上不敢下车的龙某某及其妻子,并用拳脚和砖头等工具对车辆进行打砸,导致龙某某的车辆受损。经鉴定,龙某某车辆被损毁部分在2018年7月21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9227元。事后,石某乙等人已赔偿被害人龙某某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诉讼程序性文书、黎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石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参与在公共道路上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石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敬东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在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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