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1585号
被告人石一打土,男,彝族,197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金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79********,文盲,农民,捕前住金阳县**镇**村**组**号。2019年3月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一打土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金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金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9年6月17日,金阳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14日补充重报。
经依法查审查查明:
2001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石一打土和花曲格(已判刑)到金阳县电力公司德谷沟电站玩耍。喝了酒后,石一打土叫电站炊事员钟某某给他煮饭被钟拒绝,石一打土殴打钟某某被电站保卫人员黄某某劝阻。然后,石一打土又与黄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石一打土拔出匕首,黄某某从家中拿出一把马刀,花曲格见状便上前去抢黄某某手中的马刀,石一打土乘机持匕首捅刺黄某某腹部一刀,同时,花某某持抢到手的马刀砍黄某某头部一刀,致黄某某倒地后,花曲格又持马刀朝黄某某背部砍了一刀,随后二人逃离现场。黄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某头部及背部创口致伤物为刃口长且有一定重量的锐器砍击所致,死因系腹部单刃利器刺击左侧髂总静脉破裂大量失血死亡。2019年3月4日,被告人石一打土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一打土伙同他人故意剥夺被害人黄某某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承林
2019年8月19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5张。
_2.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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