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矫某某招摇撞骗案)_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刑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矫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61994********,汉族,大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街道**街**号**单元**室。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矫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矫某某伪造警官证、盗取警服冒充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正式警察身份,骗取被害人于某某的信任与其恋爱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后以要红包、借钱等方式骗取于某某人民币11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照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矫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矫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潇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矫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