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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矫某某开设赌场案)_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东县**镇**街**委**组**号,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村**号院(平价超市附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间,被告人矫某某伙同宋某某、韩某某、李某甲、安某甲、张某甲(均已判刑)先后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郝房村一自建房院内、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曹家沟东西电子院内开设赌场,利用“百家乐”的方式聚众赌博。2018年11月27日3时许,民警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曹家沟东西电子院内当场抓获赌场工作人员十名、参赌人员二十余名,起获现金人民币20余万元及尚未兑换的筹码300余个(筹码面值共计价值人民币90余万元)。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矫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具、电子路单键盘、pos机、电脑主机、百家乐桌布、扑克牌、账本、筹码等物证照片;2.书证:三家店派出所110接警单,赌场照片,通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同案犯宋某某、韩某某、李某甲、安某甲、张某甲的证言,证人支某某、贾某某、李某乙、王某甲、金某某、张某乙、谭某某、李某丙、郭某某、徐某某、李某丁、魏某甲、王某乙、李某戊、安某乙、杨某某、李某己、丁某某、黄某某、莫某某、焦某某、张某丙、王某丙、付某某、谢某某、钱某某、魏某乙、鲁某某、刘某某、邱某某、毛某某、罗某某、王某丁、张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同案犯宋某某、韩某某、李某甲、安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支某某的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矫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红梅

检察官助理:孙成成

2020年4月17日

附:

1. 被告人矫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含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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