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924号
被告人矫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镇**村**组(以上均为自报)。2019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晚10时许,被告人矫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市**镇**工业大道**美食坊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矫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莹
检察官助理:樊文君
2020年5月 6日
附:
1、被告人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4********)。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