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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矫某某、牛某某诈骗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矫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81********,汉族,中专文化,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矫某某、牛某某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11月17日、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并案审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8月,被告人矫某某以能介绍他人进**厂上班、转正为由,指使被告人牛某某假冒**厂“李姓”工程师,采用电话联系被害人、找被害人签假劳动合同等手段,诈骗万某某等三十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10余万元。

被告人矫某某于2019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牛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电话查询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收条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矫某某、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矫某某、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晓丽

检察官助理:刘炳龙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矫某某、牛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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