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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矫某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矫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021982********,汉族,大学文化,系长春**有限公司员工,住长春市**路**号**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矫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矫某于2019年8月29日通过曹某某与尹某某结识,矫某谎称自己有能力为适龄学生办理到指定学校上学。尹某某在收取杨某某、于某某、潘某某、吕某某、邹某某、许某某、李某某、张某某8名家长办理孩子入学钱款后通过曹某某找到矫某帮忙。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10月14日期间,尹某某截流部分上述收取的钱款交给曹某某,曹某某同样截留部分钱款后在长春市南关区中国建设银行东岭南街支行等地,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现金方式,多次交给矫某办理上学款共计人民币67万元,期间矫某为继续实施诈骗,购买假公章制作假录取通知书交给曹某某,谎称事情已经办理完毕,后因8名孩子无法按期入学,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矫某共计骗取人民币67万元,所得钱款均被其消费。案发后,被告人矫某家属已赔偿上述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3.5万元,矫某并获得全部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矫某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杨某某、赵某某、于某某、潘某某、吕某某、邹某某、许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陈述;

(三)证人尹某某、曹某某、刘某某证言;

(四)书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假录取通知书、聊天记录、学校出具的情况说明、办学协议、承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收条、会计鉴定报告、曹某某转账记录、矫某收款记录、情况说明;

(五)电子数据:矫某与曹某某聊天记录U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矫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尧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矫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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