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矣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21996********,云南省晋宁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有限公司,家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乡**村**号**号,现住云南省大理市**镇大风坝源清抖合站。被告人矣某因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19年1l月22日由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六个月。2020年3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矣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2时37分,被告人矣某醉酒后驾驶云******白色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大理市下关镇大风坝沥青拌合站行驶至大理市下关镇关巍路口处时,被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矣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30.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频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矣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矣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矣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矣某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澍
2020年4月13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2、被告人矣某现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528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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