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瞿某某故意伤害案)_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瞿某某,曾用名瞿梅兴,男,1952年****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身份证号码320222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无锡市锡山区**街道******号,住无锡市锡山区**街道**敬老院**宿舍。被告人瞿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移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瞿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10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瞿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周斌(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及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18时许,被告人瞿进洪在无锡市锡山区**街道**敬老院**宿舍,因阻止被害人张某某(无锡市锡山区**街道**敬老院厨师)关掉宿舍电源开关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瞿进洪持剪刀戳中了张某某胸口。后张某某被送往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某系遭剪类锐器刺戳致主动脉弓破裂,引起心包填塞合并大失血死亡。

被告人瞿进洪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提取的作案工具剪刀照片;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门诊病历、急救病历等书证;

3.证人某某、浦某某、靳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检验报告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7.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犯罪以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警察带来,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敏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瞿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