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瞿某某,曾用名瞿梅兴,男,195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身份证号码320222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无锡市锡山区**街道**村**塘**号,住无锡市锡山区**街道**敬老院**宿舍。被告人瞿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移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瞿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10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瞿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周斌(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及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18时许,被告人瞿进洪在无锡市锡山区**街道**敬老院**宿舍,因阻止被害人张某某(无锡市锡山区**街道**敬老院厨师)关掉宿舍电源开关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瞿进洪持剪刀戳中了张某某胸口。后张某某被送往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某系遭剪类锐器刺戳致主动脉弓破裂,引起心包填塞合并大失血死亡。
被告人瞿进洪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提取的作案工具剪刀照片;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门诊病历、急救病历等书证;
3.证人虞某某、浦某某、靳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检验报告;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7.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犯罪以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警察带来,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敏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瞿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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