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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瞿某某、谢某甲、谢某乙、朱某某聚众斗殴案;谢某甲、向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检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瞿某某(绰号“少爷”),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94********,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某某,住湖南省古某某**镇**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现在押。

被告人谢某甲(绰号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99********,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某某,住湖南省古某某**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某某,住湖南省古某某**镇**小区**栋**单元**房。因犯窝藏罪,2019年1月16日被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向某甲(绰号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99********,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某某,住湖南省古某某**镇**栋**室。因犯聚众斗殴罪,2019年1月16日被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谢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200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某某,住古某某**乡**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谢某甲、谢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以被告人谢某甲、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分别于2019年5月3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8月30日二次退回古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古某某公安局于2019年7月16日、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6月18日,自2019年8月17日至2019年8月31日,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瞿某某与被告人谢某甲、朱某某、向某甲、谢某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了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破坏公共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团伙。

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故意伤害罪

2017年1月17日中午,刘某甲(另案处理)在古某某移民宾馆休息时,在电话中与被害人王某乙因茶叶地地界纠纷发生争吵。之后,刘某甲打电话给向某乙(另案处理)让其找几个人去**有事。随后,向某乙电话联系了张某甲(另案处理),让其与张某乙(另案处理)一起去找刘某甲。向某乙给吴某某打电话,让其叫人去古某某移民宾馆找刘某甲。吴某某叫被告人谢某甲、向某甲一起去移民宾馆,二人同意。当天下午16时许,刘某甲在古某某移民宾馆外接上吴某某、向某甲、谢某甲后,驾驶其别克轿车前往古某某**,途中先后接上张某乙、张某甲和向某乙三人。刘某甲给车上同行的六人讲其与他人因地界问题发生争吵,叫大家帮忙教训下,莫搞得太严重。车行驶至古某某**镇****安置区后,刘某甲带着向某乙、谢某甲、向某甲等人去找王某乙。王某乙正与其堂哥王某甲、堂姐王某丙等人一起围坐在王某丙小卖部外的烤火架旁烤火。刘某甲看见王某乙后便走上前对着王某乙的脸上扇了一耳光,并抄起一把木椅子砸向王某乙的肩膀。见刘某甲动手后,同行的向某乙、向某甲、谢某甲等人冲上前动手殴打王某乙。见王某乙被打趴在烤火架后,刘某甲叫大家停手不要再打。之后,刘某甲搭载向某乙、谢某甲、向某甲等人离开现场前往古某某城的一家餐馆吃饭。接到被害人王某乙报警后,古某某公安局民警将刘某甲、向某甲、谢某甲等人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的伤为轻伤二级。

(二)聚众斗殴罪

1.2017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瞿某某因在县城广场追赶向某丙女朋友瞿某某,与向某丙(已判刑)在电话中因此事发生口角。瞿某某随即邀约了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朱某某和赵某某、吴某某(以上二人已判刑)、向某甲等人帮忙打架。赵某某随即邀约了龙某某、黄某某等人。随后,被告人朱某某邀约了粟某某、杨某某、鲁某某,并叫粟某某开车从其家前往古阳镇三坝库与瞿某某等人汇合。朱某某又叫了“九儿”(身份不详)来替粟某某开车。之后,瞿某某多次电话联系向某丙,与向某丙约定在古某某十字街见面。在去县城十字街前,瞿某某从其家中取了一把西瓜刀。谢某甲、吴某某、谢某乙从古阳镇老寨取来三把西瓜刀。

向某丙邀约了刘某乙(已判刑)和向某丁、汪某某、尹某某、唐某某(以上四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帮忙打架,并给其父亲向某戊打电话,要其送钱购买刀子去打架。向某戊劝阻向某丙,叫其在十字街等他。当晚20时许,向某丙等人来到古某某十字街“银河KTV”下手机店外,上了向某戊的皮卡车。向某戊电话联系瞿某某,叫其与向某丙协商解决此事,并向110报警。公安局巡特警出警后,向某戊表示自己先处理,让民警先行离开。瞿某某、朱某某等人开车来到县城十字街“林隐茶楼”下路边,瞿某某下车看到向某丙等人,便叫其他人下车,并指着向某丙等人喊“给我砍,砍死他们。”瞿某某、吴某某、谢某甲、谢某乙手持西瓜刀冲向向某丙等人,赵某某、朱某某、向某甲、粟某某等人紧随其后。向某丙、刘某乙见瞿某某等人持刀冲来,便去车子的后座取刀子。向某戊将拿刀的向某丙、刘某乙制止,并叫向某丙等人跑到派出所去。向某丙等人往古阳派出所方向跑去,瞿某某等人持西瓜刀追赶向某丙等人到古某某武装部门口,因对方跑进古阳派出所而未果。

2017年6月17日上午,被告人瞿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向某甲等人到古某某公安局古阳派出所投案。

2.2017年11月22日晚,赵某某(已判刑)在永顺县芙蓉镇“领爵KTV”与他人发生冲突。赵某某不服气,便邀约同案犯吴某某、黄某某、龙某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准备去永顺县芙蓉镇报复对方。吴某某到永顺县芙蓉镇市场购买了一把水果刀。赵某某等人持火枪及火药、钢珠、铁砂,黄某某持一把水果刀。赵某某和吴某某邀约了被告人瞿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去王村“摆场合”(意指与对方争斗)。与瞿某某在一起的向某已也同意前往。被告人瞿某某、谢某甲、谢某乙与向某已在古某某古阳镇“功顺大酒店”外汇合后包车前往古某某河西。赵某某、吴某某等人行至红石林镇九年制学校附近,遇到从古丈赶来帮忙的瞿某某等四人。赵某某、瞿某某、谢某甲、谢某乙等人前往永顺县芙蓉镇途中被古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

(三)寻衅滋事违法事实

2017年8月28日20时许,赵某某邀请被告人瞿某某和向某庚、龙某某等人到古某某古阳镇“银河KTV”唱歌。向某庚因不满唱歌时卡机至吧台吵闹。瞿某某见状拦住向某庚叫其莫闹事。向某庚因喝多酒与瞿某某发生争吵,瞿某某便动手打了向某庚,二人扭打在一起。经旁人劝开后,向某庚与田某某从包厢各拿了一个啤酒瓶去该KTV大厅找瞿某某。田某某质问瞿某某等人后,便将手中的啤酒瓶砸向对方。赵某某、瞿某某、龙某某、彭某某等人因不认识田某某见田某某动手打人便一拥而上对其拳打脚踢。田某某拿起旁边的灭火器、啤酒瓶与瞿某某等人厮打在一起。瞿某某等人见田某某脸上流血便停止殴打。之后,瞿某某、赵某某等人相继离开“银河KTV”。接到报警后,古某某公安局民警将瞿某某、赵某某、向某庚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刀具(附照片);

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到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汪某某、尹某某、向某戊、粟某某、杨某某、向某丙、张某丁、张某丙、王某甲、彭某某、田某某、向某庚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瞿某某、谢某甲、朱某某、向某甲、谢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赵某某、吴某某、向某丙、刘某乙以及同案人刘某甲、向某乙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谢某甲、朱某某、谢某乙为了逞强斗狠,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受人邀约,聚众持械斗殴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犯罪预备)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向某甲故意伤害被害人王某乙的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瞿某某、朱某某、向某甲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甲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一次聚众斗殴犯罪,被告人瞿某某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谢某甲、朱某某、谢某乙均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向某甲系聚众斗殴的一般参加者。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实施该起聚众斗殴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第二次聚众斗殴系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瞿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乙实施该起聚众斗殴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甲、向某甲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向某甲实施故意伤害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古某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长:梅光辉

检察员:田晓莉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瞿某某、朱某某、向某甲现羁押在古某某看守所;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现羁押在永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证人的名单1份。

4.扣押的刀具由古某某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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