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瞿某甲,男,195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兴化市**乡**村**庄**组**号。被告人瞿某甲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瞿某甲明知罂粟为国家法律规定不允许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为防治螃蟹生病,在自己养殖的蟹塘边种植罂粟。2020年4月23日,兴化市公安局在巡查时发现了被告人瞿某甲种植的罂粟,当场铲除并清点为1448株。经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鉴定,被告人瞿某甲种植的植物为罂粟。
被告人瞿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制作或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瞿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甲明知罂粟为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瞿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瞿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捷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瞿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