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四部刑诉〔2020〕1468号
被告人瞿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村**片**组**号(户籍地为四川省梓潼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瞿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4月又因犯盗窃罪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瞿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害单位张家港市**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人瞿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瞿某甲在张家港市**镇**路**钢材加工有限公司的配电房旁边,采用锯断、车载的手段窃得张家港市**工程有限公司在此施工时铺设的YJV22型电缆线56.87米,用于转卖牟利。经鉴定,被窃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323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价值人民币4458元的被窃电缆线,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瞿某甲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窃电缆线照片、扣押发还清单、瞿某甲的既往刑事判决书、称重笔录、测量笔录等;
2.证人邵某某、李某某、瞿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瞿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甲对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瞿某甲在值班律师张勤聪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甲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瞿某甲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娟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瞿某甲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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