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瞿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瞿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镇**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醴陵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醴陵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瞿某甲出资40元人民币在醴陵市**镇南桥居委会顺丰宾馆三楼开了一间钟点房,容留吸毒人员易某甲(案发时为未成年人)、易某乙(案发时为未成年人)在房间内以烧板的方式吸食冰毒。

2018年4月5日,被告人瞿某甲出资30余元,瞿某乙出资7元在醴陵市**镇南桥居委会顺丰宾馆二楼开了一间钟点房,后瞿某甲、瞿某乙、易斌一起在房内利用烧板的方式吸食冰毒。

2018年4月10日,瞿某甲、易某甲、易某乙等人被抓获,2018年4月12日,吴某某被抓获。经鉴定,瞿某甲、易组建、瞿某乙尿检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类毒品阳性。到案后,被告人瞿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截图、尿检照片、指认照片;2.证人瞿某乙、易某甲、易某乙、吴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书;5.提取笔录;6.讯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甲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瞿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跃云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