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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瞿某甲、尹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瞿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79********,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6月5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由沅陵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6月5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由沅陵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甲、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瞿某甲、尹某某二人经商量决定合伙购买山林做木材生意,后分别以20000元、10500元的价格购买了同村村民蔡某甲、蔡某乙两家位于沅陵县**镇**村大地名叫**山场的山林。2017年底,被告人瞿某甲、尹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油锯上山砍伐林木,砍完后雇请瞿某乙、瞿某丙将林木打枝、断桶、归堆,存放于山场下的荒田里,又雇请吴某某、刘某某将原木加工成板枋欲对外出售,但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瞿某甲、尹某某在“谷麦地”山场滥伐的林木中杉木的活立木畜积为194.3426立方米。

2019年4月29日,沅陵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瞿某甲、尹某某违法所得的杉原木9.786立方米、杉板枋68.0604立方米,后将该木材变卖后所得款30000元依法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木材检尺码单等书证;

2.证人蔡某甲、蔡某乙、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瞿某甲、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甲、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甲、尹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瞿某甲、尹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瞿某甲、尹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建国

检察官助理:王春龙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瞿某甲、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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