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796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9********,汉族,中专肄业,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开县,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时许,被告人瞿某某从位于开州区**镇**村**组**号家中携带四铺长度分别7.9米、8.9米、9.3米、9.1米,最小网目尺寸分别为1.286厘米、1.449厘米、0.995厘米、0.906厘米的虾笼,至东河(别名东浬河、东里河)谭家段龙溪河大桥下游左岸300余米处,将虾笼安放河中待捕。5时20分许,瞿某某返回收虾笼取渔,共捕获憨子鱼、石峰子、鳅鱼、白条等8类渔获物312尾重2.25千克。后被接警赶来的开州区公安局谭家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6月20日,开州区公安局谭家派出所依法扣押了瞿某某涉案工具及渔获物。
2020年6月22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所涉渔具类型为笼壶类网具(俗称地笼网、虾笼),属于其他网具,系禁用的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开州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出具的认定意见;
4.现场辨认、称重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瞿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 礼
检察官助理:李秋作
2020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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