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生于199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岳池县**镇**单元**楼**号。2015年3月18日因吸毒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5月14日因吸毒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瞿某某在岳池县九龙镇同富家园小区一单元一楼的过道处,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0.27克)毒品冰毒贩卖给李某某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同时,从瞿某某身上搜出毒品冰毒0.28克,在瞿某某住处搜出毒品冰毒1.6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明知毒品会危害他人身体健康,而予以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瞿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瞿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朝海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瞿某某现被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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