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瞿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隆阳区**街道**村**组**号。2019年10月24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4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 日13时许,民警根据工作中掌握的线索,在本区**街道**社区**村**组瞿某某家将瞿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家二楼中间房屋一背篓内查获瞿某某所有的用蓝色塑料袋包裹后藏于一只白色胶鞋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一袋,共计121粒,净重12.4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受案登记表、尿检报告、行政处罚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3、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4、鉴定结论;5、搜查、扣押、称重、提取、检材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2.4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斌文

检察员:田桂凤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