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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瞿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二部刑诉〔2020〕695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上蔡县********号。被告人瞿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溧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瞿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瞿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瞿某某利用微信群发布榴莲图片、视频,并谎称自己是榴莲卖家、“榴莲产地直销”,通过微信以买卖榴莲的名义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得人民币4420元,后将王某某的微信拉至黑名单。

   被告人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溧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瞿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华

检察官助理:李凯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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